通俗講:增值稅即國家對企業賣東西時,比成本多出來的那部分利潤所增收的壹種稅。
壹、增值稅壹般範圍
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1]
二、增值稅特殊項目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三、增值稅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壹地移送至另壹地(同壹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