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定義
增值稅: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差額征稅:“按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是指以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時,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規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項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差額=總營業額-支付給另外的營業額(成本)
二、增值稅征收範圍
壹般範圍
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特殊項目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
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壹地移送至另壹地(同壹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在法律規定上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具體意思就是,納稅人應當采用的是購進扣稅的方法去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