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壹)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二)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三)中國證監會提議。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