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壹的,期貨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壹)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期貨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三)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經采取相應措施後仍未化解風險;(四)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