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網上的預售房屋中已登記為交了定金的;已售為已賣出去的;可售為還沒賣出去,可以購買的房屋。
房屋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定金或預付款,而在未來壹定日期擁有現房的房產交易行為,其實質是房屋期貨買賣,買賣的只是房屋的壹張期貨合約,其與成品房的買賣已成為我國商品房市場中的兩種主要的房屋銷售形式。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符合下列條件:
(1) 預售人已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2)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
(3) 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地產開發商如果違反城市規劃自建商品房並將其預售,真正受到損失的將會是善意購買人;
(4)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開發商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應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
(6) 已經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向境外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同時取得向境外銷售的批準文件;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在房產網上看到預售房屋中房屋狀態有已登記、已售、可售時,應選擇可售房屋進行購買,要考察房地產開發商的信譽。
應通過多種渠道了解房地產開發商的營業執照、規模、工商登記、財務狀況、企業形象、知名度;建設工程許可證等五證壹照。
購房者要簽好補充協議。由於正式購房合同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情況,買賣雙方往往應根據需要訂立補充協議,即通過補充協議對正式合同內容回以修改、補充。
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締約過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加大對商品房預售法律制度的宣傳力度,正確理解和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尤其是市、縣級政府依法具有房產行政管理和土地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更應當熟悉和掌握。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壹條,格式合同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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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商品房預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