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罰款。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種形式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並加入壹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後,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任何人未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或者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工作的,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擅自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責令停止,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壹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二)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方可申請從事超出本機構範圍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其他從事咨詢業務的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