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期貨風險所產生的庫存增值或減值,簡單來說就是手頭庫存商品的市場價格上漲或下跌。這個是主要因素。
2. 因信用風險所產生的違約損失,比如買賣雙方簽訂合同之後,現貨價格上漲,賣家不肯履約發貨了。或者簽訂合同後,現貨價格下跌,買家不肯履約收貨了。以上是買賣雙方的風險,作為中間人,可能因上家或下家的違約而要面對違約賠償問題。比如賣方想違約,他會向妳提出極為苛刻的條件,比如要求妳當天匯款否則貨物無法保留之類,如果妳做不到,他就以此為借口不執行合同;但是買家又以與合同不符為由拒絕這個條件,貿易商夾在中間就難做了。這種事情近年不是很常見,但也絕不是個案,壹定要小心。
3. 因匯率浮動所產生的匯兌損益。這是對涉及進口的商品來說的。比如用180天遠期美金信用證進口壹些商品,假設商品市場價格不變。8月開證,100萬美金,如果按當時的匯率6.70來說是需要約670萬人民幣。但是到11月份妳實際付款的時候人民幣已經升值到6.59,也就是說只需要付款659萬人民幣就可以了,差額的11萬人民幣就是匯兌收益。當然,在本幣匯率下跌時,也會有匯兌損失。
4. 期現套利損失或收益。對於有期貨品種的大宗商品,為控制期貨風險,壹般來說貿易商在現貨市場買進現貨的時候,會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在期貨市場賣出壹定數量的遠期合約來對沖風險。比如,我們買100萬美元的商品10月裝船12月到港,買入後發現市場有不穩定因素,預計12月之前價格可能會下跌。這時我們在期貨市場賣出120萬美元的12月結算的期貨。到12月份期貨到期結算、現貨到港的時候,現貨價格跌至50萬美元,則我們在現貨市場虧損50萬,期貨市場盈利70萬,不但沒虧還賺了20萬。而實際操作中,我們通過對賣出期貨合約數量的控制,來決定對沖風險的程度。
還有很多其他風險因素比如銀行信譽,不可抗力等。但這些情況發生的概率較低,壹般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