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