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書是被告(人)、反訴人、被上訴人、答辯人(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起訴狀、反訴、上訴、再審申請(申訴書)的內容進行答辯和反駁的文件,是起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語言之壹。辯護權是法律賦予處於被告地位的當事人的壹種權利,他們有處理辯護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沈默。但是,因為辯護意義重大——辯護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斷是非,作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當對答辯權給予足夠的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交答辯狀。
答辯期滿後多久開始審理?
15答辯期屆滿後,法院可以開庭。根據法律,1。法院必須在走簡易程序後5日內將案件送達對方,給予對方15日的抗辯期限。期滿後可開庭,3個月內結案;2.如果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必須在立案後5日內送達對方,給予對方15抗辯期和30日舉證期(可以由15抗辯期覆蓋)。舉證期限屆滿後,法院可以開庭,6個月內結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125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