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逾期交付的,即出賣人未按約定向買受人交付雙方約定的物,價格上漲的,以原價格為準,價格下跌的,以新價格為準。如買方未能及時付款或提貨,價格上漲時以新價格為準,價格下跌時以原價格為準。
標的物逾期交付是指合同雙方同意執行政府定價的標的物,但不是全部標的物。標的物逾期提取或支付的,價格上漲時執行新價格;價格下降時,以原價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壹十三條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調整政府價格時,按照交付價格計價。標的物逾期交付的,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跌時,按照新價格執行。標的物撤回或逾期付款的,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下跌時,按原價格執行。
因標的物提存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承擔。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或者拍賣、變賣標的物的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提存範圍內交付了標的物。所以,如果標的物滅失,當然由債權人承擔。
逾期是什麽意思?
逾期是指超過還款時間,壹般指銀行、貸款公司等。所謂逾期,是指超過還款規定的最後還款期限,消費的錢仍未及時足額存入指定賬戶的情況。壹旦逾期,就會產生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包括滯納金和日利息。如果與征信掛鉤,逾期記錄會同時上傳到央行征信系統,影響用戶個人征信記錄,對以後的信用會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