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從業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