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壹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壹百四十壹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第壹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第壹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第壹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壹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衛生器材罪
第壹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壹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壹百四十八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壹百四十九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
第壹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節 走私罪
第壹百五十壹條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第壹百五十二條 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
第壹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壹百五十四條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壹百五十五條 間接走私行為以相應走私犯罪論處的規定
第壹百五十六條 走私***犯
第壹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定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壹百五十八條 虛報註冊資本罪
第壹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壹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壹百六十壹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壹百六十二條 妨害清算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虛假破產罪
第壹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壹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組織官員行賄罪
第壹百六十五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壹百六十六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壹百六十七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第壹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壹百六十九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壹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七十壹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偽造貨幣罪
第壹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壹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罪
第壹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第壹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第壹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壹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壹)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第壹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壹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壹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第壹百八十壹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第壹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第壹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占罪;貪汙罪
第壹百八十四條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第壹百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
第壹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壹百八十七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第壹百八十八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第壹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壹百九十條 逃匯罪
第壹百九十壹條 洗錢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壹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
第壹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
第壹百九十四條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第壹百九十五條 信用證詐騙罪
第壹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
第壹百九十七條 有價證券詐騙罪
第壹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
第二百條 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壹條 逃稅罪
第二百零二條 抗稅罪
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
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稅罪、偷稅罪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九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
第二百壹十條 盜竊罪、詐騙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第二百壹十壹條 單位犯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壹十二條 稅務機關征繳優先原則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二百壹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
第二百壹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第二百壹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第二百壹十六條 假冒專利罪
第二百壹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
第二百壹十八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第二百壹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規定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壹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二百二十二條 虛假廣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條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第二百二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第二百三十條 逃避商檢罪
第二百三十壹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壹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條 強迫勞動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第二百五十條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壹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破壞選舉罪
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強奸罪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條之壹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第二百六十壹條 遺棄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兒童罪;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劫罪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眾哄搶罪
第二百六十九條 搶劫罪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壹條 職務侵占罪;貪汙罪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壹節 擾亂公***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
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第二百八十條之壹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第二百八十壹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第二百八十二條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考試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 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
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壹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提示性規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條 對聚眾“打砸搶”行為的處理規定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焦罪
第二百九十壹條 聚眾擾亂公***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 第壹款罪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條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條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條 侮辱國旗、國徽罪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強奸罪;詐騙罪
第三百零壹條 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第三百零四條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
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第三百零七條之壹 虛假訴訟罪
第三百零八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泄秘罪
第三百零八條之壹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條 擾亂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壹十條 窩藏、包庇罪
第三百壹十壹條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第三百壹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壹十四條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三百壹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三百壹十九條 騙取出境證件罪
第三百二十條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第三百二十壹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條 偷越國(邊)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條 破壞界碑、界樁罪;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
第三百二十四條 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過失損毀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條 倒賣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條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條 盜竊、搶奪國有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壹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條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條 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故意傷害罪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第三百三十七條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汙染環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走私固體廢物罪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第三百四十壹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 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罪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規定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三百五十條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壹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條 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毒品的範圍及毒品數量的計算原則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壹條 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規定
第三百六十二條 包庇罪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條 組織淫穢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
第三百六十七條 淫穢物品的範圍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條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阻礙軍事行動罪
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條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三百七十壹條 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條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第三百七十三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條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第三百七十五條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
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條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條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條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第三百八十壹條 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 貪汙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罰;關聯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條之壹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壹條 對單位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二條 介紹賄賂罪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四條 貪汙罪
第三百九十五條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第四百零壹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第四百零五條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證罪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第四百零七條 違法發放林木采代許可證罪
第四百零八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食品監管瀆職罪
第四百零九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第四百壹十條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第四百壹十壹條 放縱走私罪
第四百壹十二條 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
第四百壹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第四百壹十四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第四百壹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第四百壹十六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第四百壹十七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四百壹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壹十九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兄弟我只能幫妳到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