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費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相關事宜而收取的壹種勞動報酬,屬於委托人代為辦理相關事宜而支付的相應報酬。傭金是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在交易市場提供服務的勞動報酬。在財稅處理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各種手續費及傭金統壹納入“手續費及傭金”核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以下簡稱“29號文”),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的,允許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根據現行的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筆者總結了三類八項傭金的稅前扣除,歸納如下。
壹、比例扣除
(1)財產保險企業:29號文第壹條第壹款規定,財產保險企業以原總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余額的15%(含)計算限額。
(2)人身保險企業:29號文第壹條第壹款規定,人身保險企業按照原總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10%計算限額。
(3)房地產企業:境外機構委托銷售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65,438+00%的,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 365,438+0)的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的產品,其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的65,438+00。
(4)電信企業:企業所得稅前收入不超過企業原收入總額5%的,按1%據實扣除。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若幹稅務處理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若幹稅務處理公告》)。),電信企業需要向經紀人和代理商支付手續費和傭金,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和傭金不超過企業原收入總額的5%,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2.《關於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59號)進壹步明確,公告15第四條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僅限於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及傭金。
(5)其他企業:29號文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其他企業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職工的代理人、代表等)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合同收入的5%的限額。)予以計算。
第二,全額扣除
(1)從事服務咨詢,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的企業,傭金企業:實際發生的經營成本允許稅前扣除;從事服務咨詢的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實際發生的經營成本(包括手續費和傭金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支付給郵政企業及其子公司的代理費,應扣除《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關於郵政企業代理費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12]564號)確定郵政儲蓄銀行將上述費用作為“代理費”支付給郵政企業。
3.稅前扣除:
(1)經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郵儲銀行和郵政企業的業務模式和發行模式,上述支付方式“代理費”不屬於29號文規定的“手續費及傭金”範圍。
(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郵政儲蓄銀行應當按照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向郵政企業及其省級分支機構繳納上述費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按實際計算扣除。
(三)發行權益類證券的企業不得扣除,支付給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者個人簽訂代理協議或者合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和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及其他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相關證券承銷機構支付的發行權益類證券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權益性證券是指代表發行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證券,是企業融資的來源。權益性證券應從溢價發行中扣除,不能計入企業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