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125號)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當以清單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壹)企業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以公允價格出售、轉讓、變賣非貨幣性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存貨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已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並正常報廢清理的固定資產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時正常死亡造成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和市場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及金融衍生品所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規定,前條規定以外的資產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不能準確確定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用專項申報的方式申報扣除。
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在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當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題報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收賬款無法收回造成的損失屬於專項申報的範圍,企業核算後應將損失作為壞賬處理。企業應以專項申報的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並出具專項報告等資料申報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