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壹種資格刑,以剝奪犯罪分子的某些資格為內容。根據法律規定,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的人員,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不得錄用為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或者證券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品行良好,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能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錄用為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二)因違法違紀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證券期貨行業工作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三)證券機構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因違法違紀被開除未逾五年;(四)因違法違紀被取消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五)擔任因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五年;(六)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之日起未逾五年;(七)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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