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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金不還屬於挪用嗎?

挪用備用金,達到數額較大且不歸還或用於非法活動的,將構成挪用資金罪或挪用公款罪。興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規定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任命的在前款所列非國有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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