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外匯市場: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中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進行人民幣與外匯交易的市場。
外匯:外匯有動態和靜態兩種含義。
外匯的動態含義是指將壹國貨幣兌換為另壹國貨幣的國際匯兌行為和過程,即清償國際債權債務的壹種專門的商業活動。
外匯的靜態含義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對外支付的金融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壹)外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和郵政儲蓄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和股票;(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匯率:是不同國家貨幣之間的換算率,即壹國貨幣單位在另壹國貨幣單位中表示的價格。
基準匯率:中國人民銀行每天公布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日元、HKD的市場交易中間價,是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以及外匯指定銀行與其客戶之間人民幣對美元、日元、HKD的基準匯率。銀行外匯牌價: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基準匯率為基礎,根據國際外匯市場行情,自主計算人民幣對美元、日元、HKD以外的各種自由兌換貨幣的中間價。外匯指定銀行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匯率浮動範圍內,制定掛牌貨幣的外匯買入價和賣出價,以及現金的買入價和賣出價。這些掛牌價格是銀行的外匯匯率。
直接報價:以壹定單位的外幣為基礎,計算出多少本國貨幣。
間接定價法:以某單位本幣為基準,計算應收多少外幣。
外匯市場:買賣和兌換貨幣的市場是買賣外匯的場所,由外匯需求者、外匯供給者和買賣中介機構組成。
匯率制度:指壹國貨幣當局對該國匯率變動的基本方式所作出的壹系列安排或規定。如規定本國貨幣對外價值、匯率的浮動幅度、本國貨幣與其他貨幣的匯率關系、影響和幹預匯率變動的方式等。傳統上,匯率制度分為固定匯率制度和浮動匯率制度;1973之後,匯率制度日益多元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匯率制度重新劃分為釘住匯率制度和彈性匯率制度兩種,後者包括浮動匯率制度。
結售匯:銀行結售匯制度始於1994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從1994 65438+10月1起,國家取消各類外匯留成、繳回和額度管理制度,實行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銀行結售匯制度。在銀行結售匯制度下,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人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按照交易當日人民幣匯率支付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按照成交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遠期結售匯業務:指外匯指定銀行與境內機構簽訂的遠期結售匯合同,約定未來結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和期限;到期外匯收入或者支出發生時,應當按照遠期結售匯合同約定的幣種、金額和匯率結匯或者售匯。
結售匯綜合頭寸: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因人民幣與外幣交易而持有的外匯頭寸,由銀行辦理對客戶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形成。
自營業務(自營交易):根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10月4日發布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暫行規則》1956438,自營業務是指會員為正常開展自身外匯業務而進行的外匯交易。
代理業務(代理交易):根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1956438+04年6月4日發布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代理業務是指會員為企業提供經紀服務而進行的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是兩種不同貨幣按雙方約定的匯率進行兌換,並在壹兩個營業日後結算的外匯交易。遠期外匯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事先簽訂遠期外匯買賣合同,約定買賣的幣種、金額、匯率和未來交割時間,買賣雙方在約定的到期日按約定的匯率辦理支付和交割的外匯交易。
外幣交易業務:指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電子交易清算平臺,便利境內金融機構外幣之間交易和清算的安排。此次推出的外幣交易系統是為外幣對外幣即期交易提供交易和清算的系統,不涉及人民幣對外幣。金融衍生工具:國際互換和衍生工具協會(ISDA):“衍生工具是關於交易者交換現金流和轉移風險的雙邊合同。合約到期時,交易者欠對方的金額由基礎商品、證券或指數的價格決定。”衍生產品是壹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壹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類型包括遠期、期貨、掉期和期權。衍生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和期權中壹種或多種特征的結構性金融產品。
詢價交易:詢價交易是指具有相互信用關系的外匯交易主體直接對擬交易貨幣的幣種、金額、匯率、未來交割時間等進行詢價、協商,達成壹致後確認交易的交易方式。
競價交易:交易系統分別對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進行排序,按照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撮合交易。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在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和外幣交易時,承擔向市場成員持續提供買入和賣出價格義務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成員。
金融機構: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除外)。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中資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公司。
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並經營的下列金融機構:總部設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行;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總部在中國的外資財務公司;外國金融機構和在華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共同經營的財務公司。
中資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指中資金融機構依據當地法律在境外設立的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
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符合相關條件,向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內從事即期交易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非金融企業。
國際收支:指壹個經濟體(通常是壹個國家或地區)在壹定時期內與世界其他經濟體之間的各種經濟交易。其中,經濟交易是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交易。經濟交易作為壹種流動,反映的是經濟價值的創造、轉移、交換、轉移或減少,包括經常賬戶交易、資本和金融賬戶交易以及國際儲備資產的變動。
經常項目:是指實物資源的流動,包括進出口貨物、進出口服務、對外應收應付收入,以及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的不具有對等回報的經濟價值的定期轉移。資本和金融項目:指資本項目下的資本轉移、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和所有其他導致經濟體對外資產和負債發生變化的金融項目。資本轉移是指涉及固定資產所有權變更和債權債務減免,導致交易壹方或雙方資產存量發生變化的轉移項目,主要包括固定資產轉讓、債務減免、移民轉移和投資捐贈。非生產性/非金融資產交易是指非生產性有形資產(土地和地下資產)和無形資產(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發行權等)的購買和放棄。).金融項目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項目。
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總部、北京後援中心等分中心)為會員之間的外匯交易和資金清算提供的電子系統。
外匯交易:指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即期買賣。
會員:指經交易中心批準,獲準在交易系統內從事外匯交易的境內金融機構。
即期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是兩種不同貨幣按雙方約定的匯率進行兌換,並在壹兩個營業日後結算的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事先簽訂遠期外匯買賣合同,約定買賣的幣種、金額、匯率和未來交割時間,買賣雙方在約定的到期日按約定的匯率辦理支付和交割的外匯交易。
詢價交易:詢價交易是指具有相互信用關系的外匯交易主體直接對擬交易貨幣的幣種、金額、匯率、未來交割時間等進行詢價、協商,達成壹致後確認交易的交易方式。
集中競價:外匯交易集中競價是指市場上多個交易主體之間同時通過壹個交易系統或平臺,按照壹定的競價規則進行外匯交易的方式。例如,目前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模式是基於時間優先和價格優先的競價規則。
集中授信:外匯市場的組織者作為壹方,根據各交易主體擁有的交易資金量,向參與交易的所有交易主體授予壹定的交易額度,各交易主體也向中央清算部授予壹定的交易額度。
雙邊授信:外匯市場上交易雙方直接授予對方壹定交易信用額度的行為。
雙邊清算:市場內交易主體達成外匯交易後,資金不經過清算機構直接匯入對方指定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