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守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第十壹條強化了對失信的市場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披露相關信息,便於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範信用風險。督促相關企業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有履行能力但拒絕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級別列車和座位、旅遊度假、入住星級以上酒店等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持征信機構收集嚴重失信信息,並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提高對嚴重失信主體的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保、保險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