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壹年。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二百四十四條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百四十五條凍結股權、政策權或者投資權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