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壹年。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244條
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兩年。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245條
凍結股權、政策性股權或投資性股權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