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機構指定通過資格審查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申請資格: (壹)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二)已被本機構聘用;(三)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四)未被中國證監會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屆滿;(五)最近三年沒有因違法行為被撤銷證券期貨業務資格;(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機構不得聘用不具備專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不得在申請專業資格過程中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