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機構按照“向適當的投資者銷售適當的產品”的原則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符合以下匹配要求:①投資期限、投資品種、預期收益等。符合投資者的投資目標;②產品或服務的風險水平符合投資者的風險承受水平;③中國證監會、協會和經營機構規定的其他匹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