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為了在近期內出售或回購該金融資產;
2.是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壹部分,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通過短期獲利管理了該組合;
3.屬於衍生工具,如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等。
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是指不滿足上述條件就不能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且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金融資產:
1.這種指定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因金融資產計量基礎不同而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確認或計量的不壹致性;
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戰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經說明,金融資產組合或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組合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和評估,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