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的崗位以外招用人員,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壹千元以下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