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上調0.35元/立方米。調整後的價格詳見附件。各燃氣企業要嚴格執行相關價格規定,及時做好銷售銜接和服務工作,確保穩定供應。市、區價格監督檢查部門應加大對天然氣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堅決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本通知自2065438年7月18日起執行。過去與本通知中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水平不壹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居民用氣的相關規定仍執行《關於建立居民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通知》(京發改[2065 438+05]2521號)。
擴展數據:
居民天然氣的相關要求:
1.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理順後,當地政府將綜合考慮居民承受能力、燃氣企業經營狀況和當地財政狀況,自主決定具體調整幅度和時間。調價前,必須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2018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調整的,原則上應在8月底前完成。
2.居民用氣價格理順後,對北方地區城鄉低收入群體和農村“煤改氣”家庭給予適當補貼。地方政府承擔補貼主體責任,中央財政利用大氣汙染防治等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3.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詳細預案,周密安排,加強市場監測、分析和預警,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排查可能出現的問題,完善應急措施,確保預案順利實施。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主動加強與當地價格部門的溝通協商,認真配合相關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北京市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