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期貨交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1060號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商品交易所通過期貨交易銷售貨物的,無論發生升水或貼水,均可按照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所註明貨物的數量和交割結算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對於期貨交易中倉單註冊人註冊貨物時發生升水的,該倉單註銷(即提取貨物退出期貨流通)時,註冊人應當就升水部分款項向註銷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計提銷項稅額,註銷人憑取得的專用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發生貼水的,該倉單註銷時,註冊人應當就貼水部分款項向註銷人開具負數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沖減銷項稅額,註銷人憑取得的專用發票調減進項稅額,不得由倉單註銷人向倉單註冊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註冊人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時,應當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標準倉單註冊升貼水單》或《標準倉單註銷升貼水單》,按照所註明的升貼水金額向註銷人開具,並將升貼水單留存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
三、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執行。12月1日前註冊的期貨倉單交易增值稅征管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及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