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間,楊彥明以為本單位運作資金為名,多次指使財務人員違規從該營業部的資金賬戶內提取現金***計6536萬余元,並予以侵吞。2002年1月至4月間,楊彥明多次指使本單位工作人員,將本單位在其他證券營業部經營的股票、基金變現,***計侵吞376萬元。案發後,楊彥明拒不交代該款去向,致使上述國有財產遭受損失。
2000年8月至12月間,楊彥明以虎坊路營業部需變更經營場所另租場地為由,將營業部的資金2480萬元轉至其個人控制的北京佳傑堂物業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用於該公司購買北京壹商業用房,並出租給營業部使用。此後,楊彥明將營業部壹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款中的1210萬元,以及再次從營業部轉出的公款1300萬元,***計2510萬元歸還給營業部。至此,楊彥明挪用公款2480萬元。案發前,尚有1270萬元未歸還。 此外,2003年11月,楊彥明被免去北京望京西園證券營業部總經理職務,調往公司總部工作。他利用工作尚未交接完畢、仍負責部分資金運作的職務便利,以需要運作資金為名,於同年11月至2004年3月,多次指令他人為其從營業部控制的資金賬戶內提出公款***計60萬元,用於他個人期貨經營。案發前該款已退還。 根據上述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楊彥明貪汙公款***計6912萬余元,挪用公款***計2540萬元。 2005年12月,北京壹中院壹審判決,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判處楊彥明死刑。此案經過北京壹中院和北京高院兩次審理,雖然楊彥明壹直拒不交代其貪汙、挪用公款的下落,但他終究難逃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