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壹)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項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