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常在兩種情況下需要驗資報告。壹個是公司在工商初始註冊時需要進行驗資;另壹種是在以後的經營過程中,如果公司資本發生變化,需要重新驗證。
公司法修改後,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大部分公司註冊無需驗資,但銀行、證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仍需驗資。
辦理驗資報告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簽署的公司章程;
2.銀行出具的現金支付單和對賬單;
3.被審計單位向投資者出具的收據;
4.投資方為企業法人所需的財務報表;
5.投資者簽署的被審計單位及其投資者聲明書等。
驗資信息如下:
1、被審計單位設立申請報告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2.被審計單位投資者簽署的與出資有關的協議、合同、章程;
3.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4.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全體投資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被審計單位住所和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8.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賬單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以及銀行確認函;
9.擬設立企業依法建帳的書面聲明;
10.被審驗單位確認的貨幣出資清單、實物出資清單、無形資產出資清單、與凈資產出資相關的資產負債清單、註冊資本實繳清單;
11、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九條。發行股份的股本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
已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期限未募足的,或者股款繳足後三十日內發起人未召集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按照已繳股款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