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衍生金融工具市場把原型金融資產的買賣變成了期貨合約,把買賣某種金融資產的履約或不履約的選擇性變成了可交易的商品;因此,衍生金融工具市場交易的客體是合同,而不是合同規定的標的物。
2.在衍生金融工具市場交易的每種衍生金融工具的價格受到其所基於的原型金融資產的現貨市場價格的限制。比如股票指數的變動影響股價指數期貨的價格。因為衍生金融工具市場是由原型金融資產的現貨市場衍生出來的市場。
3.衍生金融工具走出市場的運行機制表現為高財務杠桿,即交易者必須繳納壹定比例的保證金或保險費才能進入市場,交易的合約價值是保證金或保險費的幾十倍。進場交易者借此機會“以少打多”,以較低的成本管理匯率和利潤風險。由於匯率和利率的頻繁波動,也為投機者獲取投機利潤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