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違法經營者必須違反相關的工商法律法規,沒有行政違法就沒有刑事違法性。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對於明知是違法行為而從事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只有犯罪的情節要求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情節是否嚴重,應從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所得,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活動,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行政處罰後是否仍拒不悔改等方面來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