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業務是壹種特許經營,不能轉讓或出租。煙草持有人死亡的,持有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人可以註銷原煙草許可證,重新申請重新經營。
如果原持證人的子女在他死後繼續經營,這就是無證經營,將依法受到處罰。構成犯罪的,將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
(壹)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3)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四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檢查。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要求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並進行整改,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