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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熱議電商法三審稿還有什麽疑問?

再過不到壹個星期,中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征求意見將截止。在壹些核心條款的措辭和基本問題上,目前學界仍有諸多不同聲音。

何為“電商平臺”?

根據三審稿,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在21日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主辦,新京報承辦的“新時代的電子商-務行業擔當”研討會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稱,電商發展將經歷四個階段:1.0階段是傳統經濟的門戶化;2.0階段商家借助第三方平臺實現廣泛連接;3.0階段借助大數據技術配置社會資源;尚未來臨的4.0階段則是平臺化+智能化的壹種新經濟形態。

在周漢華看來,三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規定仍然只聚焦於網絡商品交易方面,“覆蓋面不夠廣”。在目前最需要規範、爭議最多的領域,即網絡餐飲、社交電商等3.0階段的平臺經濟,三審稿“提供不了解決方案”;而對2.0階段的平臺經濟,新規則可能會和已有規則發生重疊、沖突。例如,網購食品如果出現安全問題,適用《食-品-安-全法》還是《電子商-務法》存在兩難。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互聯網經濟研究室主任李勇堅認為,當前電商平臺已經相當多元化,不同類型平臺的責任、權利、義務各不相同,且今後平臺形式將更加豐富。在此情況下,試圖用壹種標準來框定所有平臺,“這是立法技術上壹大遺憾”。

分析人士認為,這壹問題產生的根源在於電商發展速度之快遠遠超過法律。用北京大學市場與網絡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永偉的話說,法律剛制定出來,很多內容“可能已經落後於時代”。要解決這壹問題,須有更具前瞻性的眼光。

平臺責任的邊界在哪?

三審稿顯著強化了電商平臺的義務與責任。三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間專家認為,加重平臺義務和責任雖回應了社會關切,但似有矯枉過正之嫌。

在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凱湘看來,這壹規定沒有理清電商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實際上是“完全不同的角色定位”。這種把責任泛化的做法,將對整個電商經濟造成顯著沖擊。

北京大學市場與網絡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永偉也直言,讓平臺承擔太多責任,但同時卻沒有授予其相應的權利,“這將是壹個平臺不能承受之重”。

以網約車為例,在無法掌握司機個人犯罪記錄等歷史數據情況下,約車平臺要進行資質審核實屬心有余而力不足。

“加強對平臺的治理,不是說要強化不應由平臺承擔的責任,而應當讓平臺充分競爭,用市場的力量來約束市場。”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王-健說。

“中國法”能否走向世界?

互聯網無邊界,但法律有國界。面對這種矛盾,中國電商法需要、能夠在多大範圍內適用,成了繞不過去的難題。

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吳沈括表示,中國電子商-務在走向全球的過程中,企業和消費者均面臨巨大的域外制度性風險。在此情況下,中國《電子商-務法》需要在國家層面給予必要的制度支撐與規範依據,尤其是在法律的域外適用問題上應做出更清晰、審慎的判斷。

當前,中國電商成功經驗和模式正在向海外加速輸出。如果中國能在其他各國尚未在電商領域制定綜合性法律的情況下率先制定電商法,將對國際電商規範起到引領作用。

吳沈括認為,中國電子商-務已成為全球電商乃至經濟發展中備受矚目的力量之壹。建設電商法制的過程中,國際合作交流與競爭博弈的考量應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價值出發點。在此情況下,“中國電子商-務法面臨壹個亟待回應、思考的問題,即該法如何發揮在國際合作交流與競爭博弈中的制度性價值。”

電商法要保護雙方的利益。

消息來自鳳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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