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在天津銀行套現規避稅不合法。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如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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