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員工與高管在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處理上的差異。
1.行權前股票期權轉讓:普通職工按財稅[2005]35號文處理,因特殊情況在行權日前轉讓股票期權的職工,其股票期權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單獨征收個人所得稅。高級管理層按照國稅函[2005]482號辦理。
個人行使股票認購權前,轉讓股票認購權取得的收入,應並入其當月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行權時取得的股票期權收入:普通職工按財稅[2005]35號文處理,行權時從企業取得的股票實際購買價(行權價)與購買日公允市價(指股票當日收盤價,下同)的差額,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數。高級管理人員按國稅發[2005]482號函處理,即筆者約談的方法。
三。行權後股票期權轉讓收入:普通職工按財稅[2005]35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