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等投資權益,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前款規定的財產不得以其他方式轉移、劃撥或者變相轉移、扣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壹年。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