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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罪的具體犯罪構成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如有下列狀況之壹,應立案追訴:(1)單獨或合謀,持有或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總量的30%以上,並且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連續買賣股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合同期總成交量的30%以上(2)單獨或合謀,持有或實際控制期貨合同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持倉量的50%以上,並且在該期貨合同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同數量的20%以上的合同,或者自己的合同期貨合同期總量達到20%以上的合同期貨或者合同期總成交易量的20%以上(合同期貨合同期限制的合同期限以上的20%以上的合同期間,或者自己的合同期貨總成交易量達到合同的合同的20%以上的20%以上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期限制的合同期限制的合同期限制的20%以上的合同期間,或者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20%以上當天連續申報購買或銷售同壹證券,期貨合同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天該證券總申報量或該期貨合同總申報量的50%以上(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其他相關人員單獨或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和證券交易量(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員工,違反相關禁止的規定,買賣或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公司的發行價格或者對其他證券公司的情況進行評價,或者對其他證券公司進行評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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