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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八:我國《證券法》中證券定義的演變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作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性法律,其調整適用範圍涉及對證券的界定。因此,回答“什麽是證券”的問題就成了《證券法》的第壹要務。2019年12月28日修訂的《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對證券的定義進行了相應擴容。通過追根溯源,壹起來了解壹下我國《證券法》中證券定義的演變。

《證券法》關於證券定義的規定

我國首部《證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發布,歷經五次修改變化,但只有2005年10月和2019年12月對《證券法》的修訂涉及到證券定義的修改,其余三次《證券法》修正時,證券定義均保持原有規定未變。每部《證券法》關於證券定義規定的具體情況如下表:

證券定義演變概況

證券作為壹種金融產品,隨著經濟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其本身有著非常豐富的內涵與外延,證券立法很難通過概括性的規定來給證券下壹個明確的定義,壹般多采取列舉形式,我國《證券法》就是通過明確列舉加兜底條款規定的方式來定義證券範圍的。

我國首部《證券法》明確了證券的範圍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以明確列舉股票、公司債券加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這壹兜底規定的形式界定了證券的範圍。首部《證券法》制定於資本市場起步伊始,所規定的證券品種還較為有限。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證券的範圍,將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適用範圍,同時對於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則授權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進行規定,對證券範圍進行了適當擴容。

新《證券法》對證券定義的擴容

當前資本市場發展極為迅速,多類投資產品、具有證券功能性的產品不斷湧現,原有《證券法》的規定已難以完全適應現狀。為順應資本市場的發展需求,新《證券法》對證券定義進行了相應擴容,明確規定存托憑證為法定證券種類。此前,證監會曾於2018年制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為發行存托憑證提供了制度安排,新《證券法》將存托憑證納入法定證券種類,為今後存托憑證的發行與管理提供了更高層級的上位法依據。

此外,新《證券法》對於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則授權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進行規定。2018年4月,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彰顯了統壹監管的理念,就資管業務制定了統壹的監管標準。此次新《證券法》的規定肯定了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的證券性質,將其納入《證券法》的調整適用範圍,有利於提高其法律適用位階,引導其良性健康發展。至於原《證券法》中關於證券衍生品種發行與交易的規定,新《證券法》則予以刪除,這有利於厘清證券法與期貨法的邊界,為我國將來在期貨法立法中作出統壹安排預留了空間。

建設法治國家,離不開法律制度的完善。新《證券法》對證券定義的擴容,將符合證券性質的實質性融資活動納入到《證券法》的調整範圍,有利於完善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滿足資本市場的投融資需求,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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