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資金是財政資金,必須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預決算制度。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領導,組織實施預算外資金的各項管理制度,監督預算外資金法律法規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外資金的預算和決算。
各級政治部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物價、審計、監察、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預算外資金收入,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將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部門管理,定期檢查預算外資金收支和賬戶管理情況。按時編制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對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檢舉、揭發預算外資金管理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資金管理第七條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範圍:
(壹)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國務院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集資;
(三)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的基金和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資金和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體現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
(五)鄉鎮自籌和鄉鎮統籌資金,用於鄉鎮政府支出;
(六)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第八條下列資金不屬於預算外資金管理範圍:
(壹)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稅收附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獲得的不體現財政職能的經營和服務收入。第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壹)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
(二)未經財政部門批準,將財政撥款轉為有償使用的;
(三)將預算外資金轉移到非財政部門管理,設立表外賬戶,設立私人“小金庫”,公款私存;
(四)違反規定使用預算外資金從事計劃外投資和股票期貨交易活動及其他支出。第十條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將預算外資金足額上繳財政專戶,不得隱瞞、拖欠、截留或者坐支。第十壹條經財政部門批準,各部門、各單位可以在銀行開立預算外資金支出賬戶,支出賬戶只能接受財政專戶撥付的預算外資金。對確有必要的部門和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性賬戶,該賬戶只能用於支付預算外資金收入,不得發生預算外資金支出。
未經財政部門批準,銀行不得為各部門、各單位開立預算外資金賬戶。第十二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附加必須使用國家或自治區財政部門統壹印制或監制的票據。未使用國家或自治區財政部門統壹印制或監制的收費票據的,繳費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繳費。
財務部門應做好票據的印制、發放、驗證和檢查等管理工作。第十三條預算外資金的使用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按不同性質分類管理。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預算外資金。第十四條專項用於公共* * *項目和社會公共* * *事業的基金、收費等專項資金,按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分期撥付,單位按規定專款專用,收支結余可結轉下年度專項使用。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預算外資金,由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按隸屬關系統籌調劑使用。第十六條預算外資金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支出,按照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經財政部門批準項目、範圍和標準後使用。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的支出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定額並結合預算資金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