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後,規定絕大部分公司可選擇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但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還是有可能觸犯虛假出資、 抽逃出資罪 的,所以沒有取消。新修訂的《公司法》實施後,確實還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第壹百五十九條的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第壹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其中,下列類型的公司是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融資性擔保公司 、募集設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 。因此,可以說,2014年《公司法》修訂後,只有上述類型的公司才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犯罪主體。《公司法》簡要介紹: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廣義的公司法是指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除包括《公司法》外,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公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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