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訴標準(二),簡稱立案追訴標準,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18日聯合印發的、針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新規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根據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