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嫌本罪的證券交易成交總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累計金額高於30萬元人民幣;
3、當事人獲利或避免損失累計超過五十萬元;
4.多次泄露內幕信息等嚴重情節。
內幕交易罪和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成立條件是:
1.構成犯罪的主體是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即具有讓自己或他人從中獲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客觀上進行了內幕交易或者泄露了內幕信息;
4.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內幕交易行為人為了獲取或避免損失,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背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害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知悉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證券、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買賣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的, 或者明示或者暗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和內幕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