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的協議存款定義最早來自於《關於同意商業銀行試辦保險公司協議存款的復函》
(銀函〔1999〕338號)。與壹般性存款最大的不同點在於:保險公司協議存款僅限於商業銀行法人對中資保險公司法人辦理,且協議存款期限僅限於5年以上(不含5年),5年期以下(含5年)存款仍按同期同檔次法定存款利率執行,協議存款最低起存金額為3000萬元。類存款可作為存款類金融機構的長期資金來源,不屬於同業存款,應計入存貸比指標。協存款可以提前支取,其協議存款憑證可用做融資質押物。同業存款是指有金融機構許可證的單位在銀行的存款。包括其他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郵政、證券公司、信托、期貨、住房資金等。如余額寶的資金最終通過銀行的對公存款和同業存款科目存放在銀行,廣義的協議存款就是指同業存款,兩者在合同上都體現為“協議存款”,那是因為兩者都是存款人和存款銀行進行協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