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采用從價率、特定數量定額或從價率與特定數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計算應納稅額,計稅依據包括銷售額和銷售數量。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
價外收費是指基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續費、包裝費、質量費、代收資金、預付資金等價外收費。但符合壹定條件的代墊運費和代其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計入銷售額。
增值稅征收的特殊項目:
1,商品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商品期貨提交增值稅,在實物交割環節繳稅;
2.銀行出售金銀的業務;
3.當鋪老板賣死貨;
4.寄售業務銷售客戶寄售的商品;
5.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生產、經銷集郵品和銷售集郵品。
綜上所述,從價計征的基本計稅依據是銷售量,可以是銷售量,可以是同類消費品的價格,可以是應稅價值的構成,也可以是不同情況下的最高銷售價格。特定數量定額的基本計稅依據是銷售數量,不同情況下可以是銷售數量、調撥數量、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和進口稅額數量。復合應稅銷售數量和銷售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率和從量定額復合征稅(以下簡稱復合征稅)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采用定量定額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固定稅率
復合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額*固定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銷售。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結算。
第二
增值稅率: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產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用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