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保證金交易制度的實施,降低了期貨交易成本,使交易者用5%的保證金就可從事100%的遠期貿易、發揮了期貨交易的資金杠桿作用,促進套期保值功能的發揮。
(2)期貨交易保證金為期貨合約的履行提供財力擔保。保證金制度可以保證所有賬戶的每壹筆交易和持有的每壹個頭寸都具有與其面臨風險相適應的資金,交易中發生的盈虧不斷得到相應的處理,杜絕了負債現象。因此這壹制度的嚴格執行為期貨合約的履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3)保證金是交易所控制投機規模的重要於段。投機者和投機活動是期貨市場的潤滑劑,但過度的投機則會加大中場風險,個利於期貨幣場的穩健運行。當投機過度時,可通過提高保證金的辦法,增大人市成本,以抑制投機行為,控制交易的規模和風險。反之,當期貨市場低迷、交易規模過小時,則可通過適量降低保證金來吸引更多的市場參與者,活躍交易氣氛。
法律依據:國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企業申請直銷應提交其在指定銀行開設的保證金專門賬戶憑證,金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保證金為現金。
第三條 直銷企業與指定銀行簽訂的保證金專門賬戶協議應包括下述內容:
(壹)指定銀行根據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的書面決定支付保證金;
(二)直銷企業不得違反《直銷管理條例》擅自動用保證金,不得以保證金對外擔保或者違反《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用於清償債務;
(三)指定銀行應及時向商務部和工商總局通報保證金賬戶情況,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可以查詢直銷企業保證金賬戶;
(四)直銷企業和指定銀行的權利義務及爭議解決方式。
企業在申請設立時應提交與指定銀行簽署的開設保證金專門賬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