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存款是應該計息的。
信用證保證金存款,不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的企業為取得信用證而按規定存入銀行信用證保證金專戶的款項。 企業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應按規定向銀行提交開征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和購銷合同。
它也是其他貨幣資金的明細科目 “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 。其核算為:企業填寫“信用證申請書”,將信用證保證金交存銀行時,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信用證申請書”回單。借記“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科目,
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企業接到開證行通知。根據供貨單位信用證結算憑證及所附發票賬單,借記“材料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科目;
將未用完的信用證保證金存款轉回開戶銀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科目。
因此保證金存款是應該計息的。
擴展資料:
保證金存款的計算公式如下:
保證金存款=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分攤後的銷售稅金及附加-分攤後的期間費用
產品銷售收入= 國內銷售收入+出口銷售收入
產品銷售成本是指與產品銷售收入相對應的銷售成本。
分攤後的銷售稅金及附加 = 企業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分攤比例(按照銷售額進行分攤)
分攤後的期間費用= 企業期間費用合計×分攤比例(按照銷售額進行分攤)
分攤比例(%)=該種產品銷售額/企業生產全部產品銷售額(包括該種產品)×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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