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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參加工傷保險和工傷預防的義務主要包括:
(1)員工有遵守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做好本職工作和臨時分配的工作,服從單位負責人的工作安排和指揮。
(2)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配合用人單位積極預防事故和職業病。
(三)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報工傷、申請工傷待遇時,有義務如實反映事故和職業病的有關情況、工資收入和家庭情況;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予以配合。
(四)除緊急情況外,工傷職工應當到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並接受相關機構的治療、康復和傷殘評定安排,給予配合。
(五)勞動能力鑒定後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
2.從業人員和村(社區)民委員會的工傷保險繳費按照相應的行業基準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執行。從業人員和村(社區)委會人員的工傷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和300%範圍內,根據其每月勞動報酬或每月補貼收入等情況確定。待申報。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職工和村(社區)民委員會成員,其工傷保險關系自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的次日起生效。
3.未按規定繳費期間,工傷保險關系不生效,自實際繳費次日起生效;個人參加工傷保險不實行補充申報、繳費或退費。根據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依法成立的誌願服務組織,在組織搶險救援、公共衛生防控、大型活動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前,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為提供上述誌願服務並按規定登記的誌願者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參保人員參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