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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鋼材期貨交易細則

交割程序

1.第壹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壹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準倉單(螺紋鋼、線材期貨合約還允許提交廠庫標準倉單)。賣方在第壹交割日內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

2.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

不能用於下壹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所占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3.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如遇特殊情況交易所可以延長交割貨款給付時間。

4.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流轉程序

1.賣方客戶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期貨公司會員以辦理實物交割業務;

2.賣方會員將標準倉單提交給交易所;

3.交易所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4.買方期貨公司會員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客戶。

螺紋鋼和線材實物交割完成後,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有異議的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壹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法定假日時順延至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應當同時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螺紋鋼、線材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名單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

用於交割的螺紋鋼和線材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應當涵蓋本次交割的最後交割日。即使交割螺紋鋼和線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時間早於質量異議期的提交截止時間,如果該批商品的質量鑒定結論不合格,賣方對該批交割商品的實際質量仍需承擔全部責任。上述規定是指最後交割日後,如果倉單有效期已過,但還未過質量異議期,只要貨物還未出庫,買方仍有權對數量和質量提出異議,經質檢機構鑒定為質量不合格的,對該批交割商品的實際質量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入庫與出庫

1.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當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

入庫申報的內容包括品種、等級(牌號)、商標、數量、發貨單位及擬入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並提供各項單證等。客戶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交割預報(入庫申報)手續。

2.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願,在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貨主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已批準的入庫申報中確定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未經過交易所批準入庫或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商品不能用於交割。

3.商品運抵指定交割倉庫後,指定交割倉庫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到貨及相關憑證進行驗核。驗收完畢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將入庫驗收的結果輸入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會員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標準倉單申請在獲得交易所批準後,指定交割倉庫方可簽發標準倉單。商品到庫驗收時,貨主應當到指定交割倉庫監收;貨主不到庫監收的,視為貨主同意指定交割倉庫驗收結果。

4.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後予以發貨。貨主可以自行到庫提貨或委托指定交割倉庫代為發運,但委托指定交割倉庫代為發運時貨主應當到庫監發。貨主不到庫監發,視為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5.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時,應當及時填制《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壹式二份,貨主和指定交割倉庫各執壹份),同時將收到的相應標準倉單加蓋貨訖專用章,與倉庫留底配對,妥善保管備查。

螺紋鋼的交割細則

第1條交割單位:300噸。

第2條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螺紋鋼期貨標準合約》。

第3條交割螺紋鋼質量規定交割螺紋鋼應當是在交易所註冊的生產廠生產的註冊商品。

交割螺紋鋼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許偏差應當符合國標GB1499.2-2007《鋼筋混凝土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的規定。

交割螺紋鋼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為生產日起的90天內,並且應在生產日起的30天內入指定交割倉庫方可制作倉單。本款具體操作依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第十條相關規定,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手續。因此,在生成標準倉單的過程中,貨主必須在商品生產日起30天內委托會員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交入庫申報並將貨物運抵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期貨垛位。倉庫驗核商品及單證並將驗收結果輸入倉單系統後,會員應及時通過倉單系統向交易所提交制作倉單申請。在指定交割倉庫交割的螺紋鋼其長度為9米和12米定尺。

第4條交割螺紋鋼的包裝與堆放

交割螺紋鋼包裝、標誌及質量證明書等應當符合GB1499.2-2007《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

每壹倉單的螺紋鋼,應當是同壹生產企業生產、同壹牌號、同壹註冊商標、同壹公稱直徑、同壹長度的商品組成,並且組成每壹倉單的螺紋鋼的生產日期應當不超過連續兩日,且以最早日期作為該倉單的生產日期。

用於交割的螺紋鋼每壹倉單的標的實物應當作為壹個堆放垛位進行堆放。

第5條交割商品必備單證應當提供註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第6條計量和溢短交割螺紋鋼以實際稱重方式計量。每張螺紋鋼標準倉單的實物溢短不超過±3%,磅差不超過±0.3%。

第7條在交割期內,如在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後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壹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8條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和廠庫(由交易所指定並另行公告)。

線材的交割細則

第1條交割單位:300噸。

第2條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線材期貨標準合約》。

第3條交割線材質量規定交割線材應當是在交易所註冊的生產廠生產的註冊商品。交割線材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許偏差應當符合國標GB1499.1-2008《鋼筋混凝土用鋼第1部分:熱軋光圓鋼筋》的規定。

交割線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為生產日起的90天內,並且應在生產日起的30天內入指定交割倉庫方可制作倉單。本款具體操作依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第十條相關規定,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手續。因此,在生成標準倉單的過程中,貨主必須在商品生產日起30天內委托會員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交入庫申報並將貨物運抵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期貨垛位。倉庫驗核商品及單證並將驗收結果輸入倉單系統後,會員應及時通過倉單系統向交易所提交制作倉單申請。

第4條交割線材的包裝與堆放線材應盤卷交貨,包裝、標誌及質量證明書應當符合國標GB1499.1-2008《鋼筋混凝土用鋼第1部分:熱軋光圓鋼筋》的規定。每壹倉單的線材,應當是同壹生產企業生產、同壹牌號、同壹註冊商標、同壹公稱直徑的商品組成,並且組成每壹倉單的線材的生產日期應當不超過連續兩日,且以最早日期作為該倉單的生產日期。

用於交割的線材每壹倉單的標的實物應當作為壹個堆放垛位進行堆放。

第5條交割商品必備單證應當提供註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第6條溢短和磅差交割線材以實際稱重方式計量。每張線材標準倉單的實物溢短不超過±3%,磅差不超過±0.3%。

第7條在交割期內,如在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後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壹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8條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和廠庫(由交易所指定並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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