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納入投資者範圍。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依法設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對單個產品投資不低於壹定金額,並符合要求。其中,自然人應當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歷,且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依法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最近壹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65,438+00萬元,或者銀監會認為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的其他情形。解讀:在此之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只面向機構投資者銷售。《辦法》補充道,保險資管產品可以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銷售,銷售門檻符合資管新規,基本符合私募基金對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的要求。保險資產管理也有望正式將高凈值個人納入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客戶群。
2.可以由金融機構代銷。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自行銷售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銷售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解讀: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渠道也將擴大。這些措施旨在符合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可以銷售給自然人的規定。此前,保險資管產品不能在銀行代銷。但個人投資者只能購買三類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互聯網渠道、理財公司,不在銷售機構範圍內。
3.投資門檻30萬元: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混合產品的投資額不得低於4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和金融衍生產品的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單個合格投資者的委托資金金額不得低於654.38+0萬元。解讀:投資門檻符合證券期貨資產管理計劃的要求。這四類區分產品性質,最低權益投資80%。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按投資性質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和金融衍生產品以及混合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