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世紀70年代中期之前,香港的證券和大宗商品市場基本上不受監管。股市從1973暴跌到1974之後,政府首先介入,然後制定了規範證券期貨行業的核心立法。當時,有關法律是由兩個兼職監管委員會(分別負責證券和商品交易)及其行政總裁(證券和商品交易專員)執行的。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公署是壹個政府部門,由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掌管。上述監管框架維持了10多年,期間基本沒有變化。但在此期間,無論是國際還是香港證券期貨市場都發生了劇烈的變化。當時的監管框架難免與時代脫節。1987年6月的股災,不僅導致港股市場和股指期貨市場停牌四天,也清楚地暴露了當時監管框架的不足。股災發生後,當局成立了由伊恩·海伊·戴維森擔任主席的6人證券檢討委員會,研究香港的金融監管框架和機制,探討相關的改善措施,以及如何避免6月5438+0987+00股災的混亂局面。
1988年5月,該委員會發表了壹份報告,指出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資源不足,無法適當監管迅速發展和迅速變化的香港市場。委員會發現,有關當局在日常審查工作上花費了太多資源,但收效甚微,而且沒有積極監測和監督市場和中介機構。由於缺乏明確的工作準則,兩個監督委員會未能進行有效的監督。他們不僅沒有采取積極主動的預防性監管措施,而且還顯得被動和無知。委員會建議在公務員架構以外成立壹個法定機構,以取代當時的規管制度。機構主席和工作人員為專職專業監管人員,經費主要由市場承擔。委員會認為,該機構應擁有廣泛的調查和紀律處分權力,以便有效履行其監管職能。
1989年5月,隨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的頒布,證監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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